生產(1 / 2)
田蜜ˋ小娇ˋ慧敏,在回家的路上谈论着。
田蜜说,好像有点假。
小娇说,我只捐100,当午餐费。
慧敏说,点灯茶,喝起来黏黏的,害我想吐,下次,不要再找我去。
我也不去,田蜜说。
小娇说,还是不要乱去的好,随便乱拜ˋ乱吃。
3人要去骑机车,看到有个男人拿刀乱挥,边说看不起我,砍死你。3人就躲到旁边巷子里,警察车来了,下来2个警察,制服那个男人,扣上手錈,带上警车,警车开走,3人才出来骑车走。
第二天,新闻有报导出来,对面工厂监视器,有照到事情发生的经过。
他妻子生產,他正在工厂加班,走出门外,向厂长说要去医院看刚生產的妻子ˋ婴儿,厂长追着出来说,要扣他的年终奖金,他对厂长说,你这样搞我,我日子很难过。
厂长冷笑的说,你不要以为你做久了,我动不了你,我随时可以叫你走,你孩子就送人养。
他呆站着,厂长就踢他的屁股说,赶快去做事,不然,我开除你,你全家都会饿死的。
他还是不为所动要骑车出去,厂长推倒他的机车,笑着说,你是要你老婆做妓女养你吗?
他就很生气去机车车箱,拿水果刀吓厂长(这是新买的,是要带去医院给老婆削苹果吃的)
没想到,厂长跑的很快,边喊救命,他就追了出去,想要继续吓厂长,就被警察抓了。
影片在网路被网友分享ˋ点阅,大家的留言,都是指责厂长,有离职员工,贴出薪资单,连上`下半月全勤ˋ月薪1万9,加班3小时260元。
下方,也有在职员工,贴出存摺明细,年终奖金5千元。
留言满满,问劳保局为何不查?
大宝留言,这薪水是劳保最低薪资,是合法的。
帆船回应,劳保没有规定老闆要给年终奖金。
奎一留言,这是请外劳吗?
我是网友,转贴文章。
文/萧俊杰
一、前言
年关将至,受僱者总期待雇主发放年终奖金犒劳,甚或准备俟领年终奖金后跳槽另谋他就。现行除公务人员于每年可领1.5月年终奖金外,劳工则视个别雇主情况而定,于劳动基准法(下称劳基法)规范及劳动契约下,劳工年终奖金权益如何?藉此,就劳基法及劳动契约面向,以劳工主管机关与司法判决之见解,扼述简析如次。
二、劳基法规范
按劳基法第29条规定,事业单位于营业年度终了结算,如有盈馀,除缴纳税捐、弥补亏损及提列股息、公积金外,对于全年工作并无过失之劳工,应给与奖金或分配红利。劳工主管机关与实务判决之见解,略举如下:
(一)劳工主管机关
1、事业单位依劳基法第29条规定发给年终奖金,如劳工于事业单位营业年度终了结算时在职,且当年度工作并无过失,即具领取年终奖金之要件,故对符合上述条件之劳工,均应发给年终奖金。(参见内政部74.2.27台内劳字290597号函)
2、劳基法第29条规定,所称奖金似与公司法第235条所称之分红性质相同,均係于税后盈馀中发放,而异于我国民间习俗于农历年前无论盈亏均发放之年终奖金(税前),当无疑义。(参见劳动部前77.7.19台劳动2字15976号函)
(二)实务判决
1、事业单位于营业年度终了结算,如有盈馀,除缴纳税捐、弥补亏损及提列股息、公债外,对于全年工作并无过失之劳工,应给与奖金或分配红利,劳基法第29条定有明文。此为强制规定,劳动契约中如有违反此规定之约定,应属无效。(参见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347号民事判决)
2、按年终奖金係事业单位于营业年度终了扣除一切费用仍有盈馀时,对全年在职并无过失之劳工,所应给予之奖金,此观劳基法第29条之规定自明。查○○係于82年12月31日退休,为原审认定之事实,依法自得领取该年度之年终奖金。(参见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1342号民事判决)
3、如劳工于事业单位营业年度终了结算时在职,且当年度工作并无过失,即具领取年终奖金之要件,对符合上述条件之劳工,事业单位即不可藉词不予发给年终奖金。(参见士林地院92年劳简上字14号民事判决、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728号判决)
三、劳动契约约定
劳动契约约定年终奖金之实务例见解,略举如下:
(一)两造聘用书约定薪资每年以14个月计,除每个月定期给付之全年共12个月之月薪外,其馀2个月上诉人係以年终奖金之名目固定于次年1月发放,为两造所不争。是该2个月薪资为上诉人依约固定必须给付之金额,为劳动条件之一部分,核与一般情形下,年终奖金为雇主单方之目的所为任意性、恩给性之给付,尚属有间。(参见台北地院92年劳简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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